证券代码:301017 证券简称:漱玉平民 公告编号:2024-111
债券代码:123172 债券简称:漱玉转债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 14:30 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 56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李文杰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9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40,059,8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92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11,70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96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8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356,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5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8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417,5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5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0%。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对以下子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1.01《选举李文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39,646,8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6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李文杰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02《选举秦光霞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39,646,8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8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秦光霞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03《选举李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39,649,4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1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李强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04《选举张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39,648,4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1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2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张华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05《选举隋熠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39,648,3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47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隋熠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06《选举杨策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39,648,3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45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杨策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对以下子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2.01《选举赵振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39,649,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8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赵振基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2.02《选举晏莉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39,646,7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9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晏莉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2.03《选举李文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39,646,7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9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李文明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对以下子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3.01《选举孟鹏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339,647,7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4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8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孟鹏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3.02《选举娄新珍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339,646,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8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娄新珍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4、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4.01《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同意 28,159,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39%;反对
17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7%;弃权 2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5%。
回避情况:股东李文杰先生、秦光霞女士为关联董事,股东济南漱玉锦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济南漱玉通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文杰、股东济南漱玉锦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关联董事李强,以上股东回避表决,共计回避表决股份数 311,703,20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0,1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7206%;
反对 17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1539%;弃权 21,4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5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02《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方案》
同意 339,86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2%;反
对 17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5%;弃权 21,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9079%;
反对 175,2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9666%;弃权 21,4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5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339,86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9%;反
对 169,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8%;弃权 21,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2971%;
反对 169,4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5774%;弃权 21,4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5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赵程程律师、张丛丛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