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6 证券简称:雷尔伟 公告编号:2023-013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3 年 4 月 20 日(星期四)14:00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4 月 20 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4 月 2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4 月 20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龙泰路 19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俊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 90,01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1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 90,000,0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1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 1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 15,4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00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
反对 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7013%;
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9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张益民先生、吴宇先生、李国香女士就 2022 年度履职情况作了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00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
反对 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7013%;
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9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00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
反对 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7013%;
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9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00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
反对 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7013%;
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9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00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
反对 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7013%;
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9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00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
反对 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7013%;
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9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监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00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
反对 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7013%;
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9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00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
反对 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7013%;
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9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00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
反对 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7013%;
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9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宋照旭律师、毛娅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