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1015 深市 百洋医药


首页 公告 百洋医药:关于签署市场推广服务协议的公告

百洋医药:关于签署市场推广服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4

百洋医药:关于签署市场推广服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015        证券简称:百洋医药      公告编号:2022-013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市场推广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洋医药”或“乙方”)与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谊众”或“甲方”)签署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体现了客户对公司的高度认可,有助于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统一资源、整合优势并结成长期共同发展联盟,期望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投资回报。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达成设定指标、外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协议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的风险。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为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效率并寻求共同发展,近日百洋医药与上海谊众签署了《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就上海谊众委托百洋医药在合作范围内进行协议产品的推广服务事宜达成约定。本协议有效
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如在以上有效期间百洋医药完
成双方约定的设定指标,且甲乙双方对之后的合作政策达成一致意见,则本协议
自动延期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

  本协议为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属于公司日常性经营活动,不构成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公司已履行了签署本协议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公司名称: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9 年 9 月 10 日


  法定代表人:周劲松

  注册资本:1058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仁齐路 79 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从事医疗、医药、医疗器械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否

  最近三年,公司未与上海谊众发生类似交易。

  上海谊众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资金状况良好,药品产能充足,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市场推广服务

  甲方委托乙方在合作范围内就协议产品(即“注射用紫杉醇聚合物胶束”)提供产品推广服务,乙方应指派乙方公司自营的有资质和有经验的团队为甲方提供服务,并向甲方提供客户拜访、专业学术推广活动等服务。乙方必须确保其团队人员能按照甲方认可的产品知识信息等以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进行相关信息的传递,如未按甲方认可的产品信息进行推广而造成任何法律风险或经济损失,需由乙方承担。

  2、市场推广服务费用的支付

  乙方根据本协议要求提供市场推广服务,甲方将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服务费=甲方全国平均挂网价*指定一级经销商商业用途发货数量*相应年度服务费率。

  全国各省招标/挂网价及价格相关所有决策均由甲方决定。

  服务费的支付:双方将分别在每个日历年度的(前 90 天)内制定每年度计划。服务费每季度支付,双方根据约定的指标考核进行确认后,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法、合规的服务费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的 10 日内付款至乙方指定账户。
  3、协议期

  本协议有效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如在以上有效期间乙方完成双方约定的设定指标,且甲乙双方对之后的合作
政策达成一致意见,则本协议自动延期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

  4、推广活动中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乙方理解甲方为具有优良信誉之公司,公司正常严格要求业务相关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范及精神。乙方确认并同意通过签署本协议,在双方合作期间内,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商业道德,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赔偿对方(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的损失、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
  因本协议引起的、产生于本协议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所在地法院解决。
  6、协议终止

  本协议期限届满。

  协议期未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

  一方违反本协议,且在收到另一方要求其改正的通知后三十(30)天内仍未纠正的,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四、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上海谊众合作推广的注射用紫杉醇聚合物胶束为广谱抗癌化疗药紫杉醇的创新剂型,属于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项目。公司取得该产品的市场推广权,有利于丰富公司创新成果孵化、医药品牌运营和商业化推广的资源和管理经验;同时本次签约拓展了公司在抗癌抗肿瘤领域产品的商业化合作,丰富了公司运营的品牌矩阵,有助于提高公司品牌影响力,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后续如在合作区域商业化成功,将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本协议的签订预计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收入规模和持续盈利能力。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对协议对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协议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公司未能按照协
议达成设定指标、外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协议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市场推广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3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