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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15 深市 百洋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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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医药:关于自愿披露签订推广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13


证券代码:301015          证券简称:百洋医药      公告编号: 2025-012
债券代码:123194          债券简称:百洋转债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愿披露签订推广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协议的生效条件:自双方签署并经主管当局批准(如有需要)后生效。
  2、协议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协议各方均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外部市场环境重大变化、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存在协议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的风险。协议已对各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交易对方未提供履约担保措施,因此存在一定的履约风险。

  3、协议履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本次签订协议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若协议顺利实施,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一、本次协议签署概况

  近日,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百洋智合医学成果转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洋智合”)与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氏制药”)签订了《推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罗氏制药聘请百洋智合在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内独家推广产品(利妥昔单抗注射液,商品名:美罗华?)。

  该协议为公司子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审批权限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已履行了签署本协议的内部审批程序,无需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波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27869.7143 万美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 1100 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销售自产产品;药物临床试验服务;生产线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法律咨询、金融信息服务、市场调查、社会调查及其他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从事医药科技领域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否

  (二)履约能力分析

  罗氏制药的穿透股东为罗氏集团(Roche),总部位于瑞士巴塞尔,是一家以创新为驱动的全球生物技术公司;罗氏的愿景是先患者之需而行,罗氏致力于不断探索从前沿科学到疾病诊断和治疗药物的成果转化,挽救生命、改善人类生活质量,在抗肿瘤、免疫、抗感染、眼科和神经科学领域拥有差异化药物。罗氏制药经营状况良好,药品产能充足,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但由于交易对方未提供履约担保措施,因此存在一定的履约风险。

    三、《推广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市场推广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罗氏: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

  百洋:北京百洋智合医学成果转化服务有限公司


  2、协议标的

  罗氏指定百洋根据协议约定的条款,在区域和领域内推广产品。双方同意,未经事先通知百洋,罗氏不得指定任何第三方在区域内推广产品。

  产品:美罗华?(利妥昔单抗注射液),MabThera? (Rituximab Injection)

  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

  领域:在区域内批准用于该产品的所有适应症,无论是单一疗法还是联合疗法。

  3、推广

  在协议有效期内,百洋应始终尽其所能为产品提供推广服务,以加强产品医疗信息交流、实现产品的成功商业化并扩大患者在区域内的可及性,相关推广费用由百洋承担。

  本协议约定的推广服务,是指通过学术访问等相关活动,促进医疗专业人员更好地了解产品及其治疗价值。

  4、服务费

  罗氏将根据协议约定每季度向百洋支付一笔推广服务费。百洋将向罗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罗氏将在确认正确的发票后六十(60)日内付款。

  推广服务费=基本服务费+业绩服务费

  5、期限和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经主管当局批准(如有需要)后生效(“生效日期”),
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除非根据本协议规定提前终止。

  罗氏可提前至少 6(六)个月向百洋发出书面通知,无故终止本协议。终止将于百洋终止通知中规定的日期生效。

  6、协议已对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四、本次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的利妥昔单抗注射液(商品名:美罗华?)是罗氏原研的全球首个、特异性作用于 CD20 抗原的单克隆抗体,同时也是全球第一个抗肿瘤治疗单克隆
抗体,上市 20 余年惠及全球超过 680 万名患者。美罗华?1997 年在美国注册上
市,2000 年 4 月在中国获批上市,2017 年 7 月被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在
中国获批的适应症为非霍奇金淋巴瘤和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公司子公司百洋智合取得了在中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区域内的对美罗华?的独家推广权,是跨国药企对公司品牌运营能力认可的体现,拓展了公司在肿瘤等重症药品类的品牌矩阵,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本次签订协议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若产品推广顺利实施,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本次协议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协议的履行而对协议对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协议各方均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外部市场环境重大变化、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存在协议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的风险。协议已对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交易对方未提供履约担保措施,因此存在一定的履约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百洋智合与罗氏制药签署的《推广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