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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电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0

扬电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012        证券简称:扬电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8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23年10月30日(星期一)15时30分开始。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0月30日(星期一)15时30分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30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30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

 上午0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泰州姜堰经济开发区天目路690号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俊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420,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707%。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4242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77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外)共计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
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20,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 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20,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 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3、《关于补选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20,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 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方式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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