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2 证券简称:扬电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5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2022年11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将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到位,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23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9,999,993.1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297,066.2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3,702,926.88
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于2023年7月14日对公司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62号)。公司已
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截止目前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461179491062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 8110501012602293359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司泰州分行 523900093810910
4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 640347508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 403060100100075182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到账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初始存储金额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61179491062 251,999,993.10
姜堰支行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0501012602293359 103,000,000.00
泰州姜堰支行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司泰 523900093810910 50,000,000.00
州分行
4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40347508 50,000,000.00
泰州姜堰支行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3060100100075182 50,000,000.00
泰州姜堰支行
合计 504,999,993.10
注:上述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差异主要是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到位后,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甲方)、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XXXXXXX___。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型高效节能输配电设备数字化建设项目、储能及新能源箱式输变电系列产品智能制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
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徐亦潇、吴熠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各开户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