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二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6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 7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9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9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9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11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11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11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13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宏昌科技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宏昌科技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宏昌科技提供,宏昌科技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宏昌科技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宏昌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宏昌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指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宏昌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顾问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
股票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含子
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
对象账户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宏昌科技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2022 年 3 月 31 日至 2022 年 4 月 10 日,公司通过公告栏张贴的方式在
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2年4月15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5 月 9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9.5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激励条件的 5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5.70 万股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2022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即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 19.58 元/股调整为 19.38 元/股,并
确定以 2022 年 9 月 28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19.3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6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调整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2 年 9 月 28 日
(二)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人数:10 人
(四)授予价格:19.38 元/股
(五)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6.60 万股,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尚余 6.60万股未授予。
(六)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如下: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授予时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