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7 证券简称:德迈仕 公告编号:2022-035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二条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零四条 精密微型轴、精密零件开发; 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金
精密微型轴、精密零件加工; 属加工机械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工
机械制造;精密测量(涉及行 业机器人安装、维修;通用设备制造(不
政许可的须凭许可证经营);货 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
物、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 加工;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微特电机
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 及组件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
行政法规限制项目取得许可后 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道路运
方可经营);房屋出租;模治具 输(不含危险货物);模具销售;非居
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住房地产租赁。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第二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十一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条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十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条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他公司合并; 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划或者股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股份;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所必需。
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
第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十五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条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款第(三)项、第(五)项、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十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条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项、第(五)项、第(六)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董事会会议决议。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决议。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十九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让。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十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除外。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承担连带责任。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十八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条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纳股金;
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得退股;
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的利益;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利益;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