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拓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中“超声计量仪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拟增加“安徽省马鞍山市”为实施地点,并拟在马鞍山设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子公司”)作为新增实施主体实施该募投项目。就该等事项,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55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820,000.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4.4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2,104,4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51,481,301.7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0,623,098.23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中天
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已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出具《验资报
告》(中天运[2021]验字第 90043 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等相关发行申请文件,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招股书披露的拟投 现拟投入的募集
入募集资金金额 资金金额注
超声计量仪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57,829 57,829 37,092.31
智能计量仪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970 7,970 7,970
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 5,201 5,201
营销和技术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3,502 3,50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2,000 22,000
合计 96,502 96,502 45,062.31
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50,623,098.23元,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决定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项目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投入金额,并于2021年6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
(三)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及原因
1、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具体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超声计量仪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本次拟增加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内容 增加前 增加后
实施主体 公司 公司、马鞍山子公司
拟投入募 37,092.31 万元 公司:27,092.31 万元
超声计量 集资金 马鞍山子公司:10,000.00 万元
仪表生产 1)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
基地建设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 发区景明大街以东、春阳路以西、
项目 发区景明大街以东、春阳路以 盛安大道以北、飞鹰路以南;
实施地点 西、盛安大道以北、飞鹰路以 2)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
南注 区霍里山大道与沿河路交叉口西
北侧
注:公司募投项目“超声计量仪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智能计量仪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原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天成路以东、中环大道以北,后因政府土地规划调整原因变更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景明大街以东、春阳路以西、盛安大道以北、飞鹰路以南。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后续拟设立全资子公司即马鞍山子公司作为新增实施主体,与公司共同
实施该“超声计量仪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本次“超声计量仪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主要系:一方面,因疫情等原因现有实施地点“招拍挂”进程未达预期,本次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将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另一方面公司将充分利用当地劳动力成本优势,降低招聘成本,提升生产运营效率。
(四)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土地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与安徽马鞍山雨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智能超
声波计量传感器研发制造项目投资合同》,该项目计划用地面积约 92 亩(以实际出让为准),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位于雨山经济开发区霍里山大道与沿河路交叉口西北侧。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依法受让上述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期限为 50 年。前述“招拍挂”程序尚未进行,公司尚未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签署相关土地出让合同,公司取得该地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仅涉及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三、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的具体依据
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等方式,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本核查意见。
四、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的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相关决议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拟增加的实施地点马鞍山雨山经济开发区霍里山大道与沿河路交叉口西北侧,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依法受让上述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期限为 50 年。前述“招拍挂”程序尚未进行,公司尚未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签署相关土地出让合同,公司取得该地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五、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公司基于长远战略发展考虑进行的调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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