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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04 深市 嘉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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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益股份: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嘉益股份: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004        证券简称:嘉益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4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
                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辞职的情况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叶松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叶松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叶松先生原定任期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截至本公告日,叶松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31%。其配偶或其他关联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叶松先生辞职后,将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

  叶松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治理、资本运作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叶松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一)聘任副总经理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朱中萍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蔡锐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总经理,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聘任董事会秘书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戚兴华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蔡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秘书(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为止。

  鉴于蔡锐先生暂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其已报名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最近一期举办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承诺将积极参加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在蔡锐先生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前,董事会指定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待其取得相关资格证明后,正式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蔡锐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79-89075611

  传    真:0579-89075611

  邮    箱:cairui@cayigroup.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工业区金牛路 3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
附件:蔡锐先生简历

  蔡锐先生,199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师;2017年8月至2024年2月,任职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历任经理、高级经理;2024年2月就职于本公司,任董事长助理。

  截止目前,蔡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蔡锐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第3.2.5条所列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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