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1 证券简称:凯淳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5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
程》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由上海凯淳实业有限公司整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由上海凯淳实业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 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8682255907X 的《营业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8682255907X 的《营业
执照》。 执照》。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6 个月时间限制。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其他情形的除外。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30%的事项;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任何担保;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保。 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
…… 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
追究制度。
……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