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98 证券简称:宁波方正 公告编号:2022-078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方正”或“公司”)于 2022年 9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公司聘请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的保荐协议终止,国元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安信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于近日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1230 号)核准,公司 2021 年 6 月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6,600,000.00 股,发行价为 6.0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0,132,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22,641,509.44 元,余额为人民币 137,490,490.56 元,另外扣除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6,850,561.3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0,639,929.26 元。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7 日,本次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5 月28 日出具天职业字[2021] 3135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账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余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375379593584 2,171.9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 39752001048888885 1,072.6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8114701014600384717 79.9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574908072610201 0.1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安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哲、魏健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4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宁波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及安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