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
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
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Yuma Sun-shading Technology Corp., Ltd.
(住所:寿光市金光西街 196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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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3,292 万股,
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老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3,168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4 月 16 日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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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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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承志、崔月青及其近亲属崔贵
贤的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
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延
长锁定期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 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
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孙承志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崔贵贤作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同时承诺:
3、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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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
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二)公司股东保丰投资、钰鑫投资、钜鑫投资的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
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
延长锁定期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
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
司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
定发生变更,本企业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三)公司股东浩金致同、浩金致信的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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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
司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企业
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纪荣刚、王玉华、杨
金玉、国兴萍、梁金桓、于仕龙的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
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延
长锁定期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
转让的其他规定。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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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
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其忠、孙德斌、王海萍的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1)自本人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
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
司监事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 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
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永合金丰、范英杰、刘晓伟的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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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管理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本企业/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