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91 证券简称:创益通 公告编号:2021-015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4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共计2,2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3.0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93,85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44,550,532.2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9,299,467.78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5月1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3-00020号的验资报告。
公司已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惠州创益通精密连接器及线缆建设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创益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创益通”)负责实施,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惠州创益通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在公司对惠州创益通进行增资后,由公司、惠州创益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
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惠州 创益通、招商证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与存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开户公司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
号 名称 余额(万元)
花旗银行(中国) 惠州创益通精密连接
1 惠州创益通 有限公司深圳分 1803183224 器及线缆建设项目 3,000.00
行
2 惠州创益通 招商银行深圳光 755953638310669 惠州创益通精密连接 3,000.00
明支行 器及线缆建设项目
3 惠州创益通 中国工商银行深 400002781926888 惠州创益通精密连接 5,000.00
圳公明支行 8868 器及线缆建设项目
4 惠州创益通 民生银行深圳光 632952386 惠州创益通精密连接 3,000.00
明支行 器及线缆建设项目
星展银行(中国) 惠州创益通精密连接
5 惠州创益通 有限公司深圳分 30018695788 器及线缆建设项目 3,000.00
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惠州市创益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惠州创益通精密连接器及线缆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甲方二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 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
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昭、吴茂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及骑缝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