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90 证券简称:同飞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1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作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2023 年 9 月 15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
托投票权报告书》,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康金龙作为征集人
就公司拟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
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2023 年 9 月 15 日至 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
名单提出的异议。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五)2023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公司《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3 年 10 月 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七)2024 年 9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八)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35,000 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同时,由于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5,500 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0,500 股。根据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正常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一致认为:本次作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