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就有关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符合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确定预留授
予日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并同意以 25.1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7 名
激励对象授予 33.5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