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90 证券简称:同飞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6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 年 11 月 15 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74.40 万股;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63.80 元/股;
4、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分别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15 日,以 63.8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9 名激励对象授予 74.4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
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洪波作为
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2022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1 月 4 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2 年 11 月 9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五)2022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六)2022 年 11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2022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它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15 日,以 63.80 元/股
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9 名激励对象授予 74.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2 年 11 月 15 日。
(二)首次授予价格:63.80 元/股。
(三)首次授予数量:74.40 万股。
(四)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五)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59 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划公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划授出权益 告日股本总额的
(万股) 数量的比例 比例
1 吉洪伟 中国 副总经理 3.80 4.09% 0.04%
2 杨丹江 中国 财务总监 0.60 0.64% 0.01%
3 YANGBO 德国 ATF(子公司) 10.00 10.75% 0.10%
LI 总经理
4 LING 德国 ATF(子公司) 1.00 1.08% 0.01%
WENG 销售经理
5 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59.00 63.44% 0.63%
(共计 155 人)
预留部分 18.60 20.00% 0.20%
合计 93.00 100.00% 0.99%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2、本激励计划授 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 :独立董事、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照首次授予的依据,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有效期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3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3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4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度,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相应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
(八)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各年度对应归属批次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3%。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9%。
第三个归属期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5%。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