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89 证券简称:蕾奥规划 公告编号:2023-067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
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1,500 万股,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 股 1,500 万股,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所上市。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限制。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证券。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
过: 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过 5,000 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董事会审议前款第(七)项担保事项时,应当 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
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有关规定审议。 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五)项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2/3 以上通过。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表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表第(五)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