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89 证券简称:蕾奥规划 公告编号:2023-013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2 月 24 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96 元/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65 人
4、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209.50 万股,其中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为 62.8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 146.65 万股。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3 年 2 月 24 日为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以 9.9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5 名激励对象授予209.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为 62.8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 146.65 万股,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66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的公司(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授予价格: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96 元/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96 元/股。
5、时间安排: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计算。授予日与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3)解除限售安排
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8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8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6、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之一。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1-2022 年度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3 年
第一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
以 2021-2022 年度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4 年
第二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三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以 2021-2022 年度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5 年
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解除限售/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归属事宜。若各解除限售/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制定并依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归属额度=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归属额度。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卓越、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5 个档次,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考核结果 卓越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 100% 100% 100% 50% 0%
归属比例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23 年 1 月 17 日至 2023 年 1 月 30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3 年 2 月 3 日,公司于巨潮
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07)。
3、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09)。
4、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授予日为 2023 年 2月 24 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
以 2023 年 2 月 24 日为公司本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