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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荣天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津荣天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88    证券简称:津荣天宇    公告编号:2023-100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6号)核准,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7,313,357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9.69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43,999,999.33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634,257.60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2,365,741.73元。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2月17日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23]B00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浙江津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津荣”)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及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专户余额(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用途
                                        (截至2023年12月26日)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12350000004603063            0          储能产品生产线项目
    司天津分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浙江津荣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及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四方协议》中“甲方一”指公司,“甲方二”指浙江津荣,“乙方”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丙方”指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350000004603063,截至2023年12月2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储能产品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刘冬、洪吉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准),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话及邮件形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浙江津荣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及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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