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xi GETO New Materials Corporation Limited
(住所: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广昌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
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
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2,926.6667 万股;本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发行后总股本 11,706.6667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年【】月【】日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公司提醒投资者需充分了解创业板的投资风险及以下列示的风险及其他重
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部分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定期限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珠海凯越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珠海凯越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等股份。
( 2)珠海凯越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珠海凯越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
的,则上述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渭泉、刘莉琴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等股份。
( 2)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4
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
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
( 3)高渭泉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期间,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
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
司股份。
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3、股东珠海志壹、珠海志同、粤科振粤、珠海志成、珠海新材、抚州工投、
中模国际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机构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等股份。
( 2)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机构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
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进行操作。
4、股东何庆泉、周水江、何秀丽、伍文桢、邱亚平、陈雅芳、冯贤良、黄
美燕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等股份。
( 2)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
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进行操作。
5、除高渭泉以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5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等股份。
( 2)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
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
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
( 3)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5%;在公司上市之
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在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珠海凯越、珠海志壹、珠海志同承诺:
对于本机构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机构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
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机构可进行减持:
( 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顺
延;
( 2)如发生本机构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机构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
任。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未发生延长锁定期情形的,本机构可以不低于
发行价的价格进行减持,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
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6
本机构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
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公司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下
称“本预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
过启动投资者交流和沟通方案、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下同)与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方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有效期、触发条件及中止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在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则立即启
动本预案第一阶段措施;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立即依次启动本预案第二、第三、第四阶段措施。
3、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顺序
本预案具体包括四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第一阶段,公司召开董
事会会议,启动投资者交流和沟通方案;第二阶段,公司回购股票;第三阶段,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四阶段,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具体如下:
1、第一阶段,董事会启动投资者交流和沟通方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
董事会采取以下措施:
( 1)分析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原因。董事会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
别分析资本市场的系统性原因、行业周期的系统性原因、公司业绩波动的影响等
不同因素的作用。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7
( 2)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提出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已
制定经营战略的执行落实情况;公司未来经营战略是否符合行业市场的未来趋
势; 公司经营战略及资本战略是否需要修订及如何修订等。
( 3)公司董事会应以专项公告或召开投资者交流沟通会的方式,向投资者介
绍公司的当前经营业绩情况、未来经营战略、未来业绩预测或趋势说明、公司的
投资价值及公司为稳定股价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2、第二阶段,公司回购股票
( 1)启动条件: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