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含外籍员工),不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10 月 30 日,以 9.57 元/股的价格向 6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6.25 万股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