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83 证券简称:尤安设计 公告编号:2024-051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修订《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上述事项尚需提交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属企业)不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
提供任何资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
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
的股份。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
由股东会表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
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议决议。 决议。
…… ……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的标的。 标的。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其规定。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职时确定的任职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司股份。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关权益的股东。 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