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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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1658 号
致: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文电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午 14 点 30 分,召开地点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长帆路 3 号公司 1 号办公楼一楼
会议室。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8 日
(星期三)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8 日(星期三)9:15-15:00。
3、根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参加会议的方式、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持有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5,238,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0,318,267 股的 75%。
其中,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股份共计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出席会议(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该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8 日。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 TCYJS2021H1658 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卢胜强
签署:
经办律师:张 俊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