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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6月14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6-21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
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WEN ELECTRIC ENERGY TECHNOLOGY CO.,LTD.
(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长帆路 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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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仅限于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发售,发行股数不超过
35,079,567 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40,318,267 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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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下列重大事项提示,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务
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施小波、芦伟琴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施小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芦伟琴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后,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在上述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5、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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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州能闯、常州能拼、常州能学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常州能闯、常州能拼、常州能学承诺: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共青城德赢承诺
公司股东共青城德赢承诺:
本企业自取得发行人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2018 年 12 月 20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
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
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李春梅、徐世中、张伟杰、杨波、张子健、李瑛莉承诺
公司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李春梅、徐世中、张伟杰、杨波、张子
健、李瑛莉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后,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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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在上述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5、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义务。
(五)朱晓倩、孙育灵承诺
公司股东、监事朱晓倩、孙育灵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4、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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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权益,公司制定了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 《稳定股价预案》 ”)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收盘价
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
化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在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稳定股
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迫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
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措施采取如下实施顺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上述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实施回购股
份的决议、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后,如公司股票仍旧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并启动相关增持程序。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后,如公司股票仍旧出现
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其具体增持计划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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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公司并启动相关增持程序。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迫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
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和程序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应在符合《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回购社会
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按照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在相关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
内,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