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Zhonghong Pulin Medical Products Co., Ltd.
(唐山市滦南县城西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 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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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总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4,167.00 万股,且不低
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6,667.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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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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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东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红普林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期
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公司股东厦门国贸控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包括自承诺函出
具之日起可能出现因发行人发生并股、派发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本公司增
持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
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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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东、董事长桑树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期
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公司股东滦南普发商贸、厦门咏诚、厦门柏宏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如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在减持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杨永
岭、崔会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期
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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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发行前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红普林集团承诺:
1、本公司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满后,为继续支持发行人
发展及回报股东,本公司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本公司确有其他投资
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需要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
本公司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
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司将视自身实际情况,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所允
许的其他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但不
会因转让发行人股份影响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
3、如本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则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一
年内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数量的 20%,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
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数量的 50%,并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持
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
减持数量及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减持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股东厦门国贸控股承诺:
1、本公司在《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中承诺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
期)满后, 为继续支持公司发展及回报股东, 本公司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后,如本公司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
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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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
公司将视自身实际情况,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
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所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 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
定的价格进行减持, 但不会因转让公司股份影响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3、如本公司拟转让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则本公司所持股票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 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发股利、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公司上市后,如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减持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长桑树军承诺:
1、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 下同)满后,为继续支持发行人发
展及回报股东,本人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本人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
急需资金周转需要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
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进行减持。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将视自身资金需求情况,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所允
许的其他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
3、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股份; 同时, 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若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
的,减持数量和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发行人上市后,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减持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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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
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三、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将按照下述原则和程序分别或共同采取公司回购、控股
股东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等方式稳定股价: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 10 个工
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