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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源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8

祥源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80      证券简称:祥源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5
债券代码:123202      债券简称:祥源转债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41 号)同意注册,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6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6,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601.68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
为 45,398.32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对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355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更好地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德快尔特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监管协议已签署完毕。

    截至 2023 年 7 月 28 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截至 2023年
                                                                  7 月 28 日募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集资金专户余
                                                                      额

                                                                  (万元)

湖北祥源新 中信银行股份                    新能源车用材料生产基地

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武汉 8111501011601092476 建设项目                  45,600.00
 有限公司 分行
湖北祥源新 中信银行股份

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武汉 8111501012201092478 补充流动资金                  0.00
 有限公司 分行
湖北祥源新 兴业银行股份

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武汉 416070100100527731 智能仓储中心建设项目          0.00
 有限公司 分行

广德快尔特 兴业银行股份                    新能源车用材料生产基地

新能源材料 有限公司武汉 416070100100562316 建设项目                      0.00
 有限公司 分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416070100100527731,截止 2023 年 7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智能仓储中心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柯润霖、胡雨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为提高财务支付效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可开立网银,单笔 1000 万以下的支付款项,甲方可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无须丙方线下审核,乙方需按月向丙方提供专户的银行流水。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
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 1:  8111501011601092476;

  账号 2:  8111501012201092478;

    截止 2023 年 7 月 28 日 ,专户余额为 45600 万元。专户 1 仅用于甲方新能
源车用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专户 2 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以上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柯润霖、胡雨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为提高财务支付效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可开立网银,单笔 1000 万以下的支付款项,甲方可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无须丙方线下审核,乙方需按月向丙方提供专户的银行流水。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广德快尔特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为新能源车用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
目实施主体之一,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16070100100562316,截止 2023 年 7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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