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2 年 4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24
第二节 董事会 ......27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33
第七章 监事会 ...... 34
第一节 监事......34
第二节 监事会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1
第一节 通知......41
第二节 公告......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5
第十二章 附则 ...... 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中山华利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并在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20007665649509。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700 万股,于 2021年 4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uali Industrial Group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世纪一路 2 号第 3 栋厂房 1
楼。邮政编码:528437。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16,700 万元(人民币万元,下同)。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执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执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
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和产品,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发、设计、生产经营各种鞋底、鞋材、鞋
类产品;提供鞋类技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市场调查);投资制鞋业;生产、经营、设计各类模具、针梭织鞋面、袜子及半成品、针织用品、各类纱线、化学纤维、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制品;研发纺织技术;产品质量检验;工业用房出租;机械设备租赁;电子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以有限公司截至 2019 年 8月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
产为依据,按照各发起人在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相应折算成其在公司的发起人股份。公司各发起人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出资。公司各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分别为: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俊耀集团有限公司 990,255,000 94.31
2 中山浤霆鞋业有限公司 30,660,000 2.92
3 深圳市永诚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170,000 1.54
4 深圳市永诚陆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915,000 1.23
合 计 1,050,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16,7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