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77 证券简称:深圳瑞捷 公告编号:2024-033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瑞捷”)于 2024 年 06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总裁工作细则>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持公司章程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1 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 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
秘书、财务总监。 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认定的相关
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持“尊重,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持“尊重,
诚实,成长,担当”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及 诚实,成长,担当”的企业核心价值观,
2 “用心联接信任,成就品质生活”使命愿 “用心联接信任,成就品质生活”的企业
景。 使命以及“成为行业一流的第三方质量安
全管理专业技术服务商”为企业愿景。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3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4 明 面 值 , 每 股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壹 元 明 面 值 , 每 股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壹 元
(RMB1.00)。 (RMB1.00 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5 行。 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因其他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规定, 照本章程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6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者注销。属于第二十四条(三)项情形的,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7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定。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其规定。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8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
第 三十 三条 公 司 股东 享有 下列 权 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利:……(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会计报告;(六)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权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9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 凭证。查阅材料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七)公司终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 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对股东大会
其他权利。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九)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查阅公司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
10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
书面文件,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以拒绝
的要求予以提供。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