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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帅股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9

恒帅股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69          证券简称:恒帅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7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3:30
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宁路 399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许宁宁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0,00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6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派徐成龙、底敏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6923%;反对 2,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3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5,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462%;反对 2,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4615%;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692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徐成龙、底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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