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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精密: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21-03-24

格林精密: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PDF查看PDF原文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Green Precision Components Co., Ltd.

                (惠州市三栋数码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0,338 万股,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1 年 4 月 1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和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1,338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3 月 24 日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发行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对发行人的风险做全面了解。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或者相关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吴宝发、吴宝玉先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吴宝发、吴宝玉先生就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1)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格林精密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也不由格林精密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吴宝发、吴宝玉先生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吴宝发、吴宝玉先生承诺: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格林精密股份,减持后所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仍能保持惠州惠丰宝对格林精密的控股地位。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吴宝发、吴宝玉先生承诺:将按照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及吴宝发、吴宝玉先生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格林精密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吴宝发、吴宝玉先生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吴宝发、吴宝玉先生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人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本人减持间接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吴宝发、吴宝玉先生减持间接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间接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期限

  吴宝发、吴宝玉先生在减持间接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控股股东惠州惠丰宝和股东丰骏投资、惠州君强的承诺
  1、控股股东惠州惠丰宝和股东丰骏投资、惠州君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惠州惠丰宝、丰骏投资和惠州君强就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承诺:

  “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格林精密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所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也不由格林精密回购该等股份。本公司/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格林精密、格林精密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格林精密股票的收益将归格林精密所有。”

  2、控股股东惠州惠丰宝和股东丰骏投资、惠州君强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惠州惠丰宝、丰骏投资和惠州君强承诺: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格林精密股份,减持后所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仍能保持惠州惠丰宝对格林精密的控股地位。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惠州惠丰宝、丰骏投资和惠州君强承诺:将按照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及惠州惠丰宝、丰骏投资和惠州君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格林精密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惠州惠丰宝、丰骏投资和惠州君强可作出减持股份
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惠州惠丰宝、丰骏投资和惠州君强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公司/本企业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企业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本公司/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惠州惠丰宝、丰骏投资和惠州君强减持所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惠州惠丰宝、丰骏投资和惠州君强在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惠州惠丰宝、丰骏投资和惠州君强在减持所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乐清超然承诺

  乐清超然承诺:

  “1、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格林精密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也不由格林精密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 36 个月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减持格林精密股
票的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所持格林精密股份总额的 50%。本企业将按照当时市场价格在二级市场或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转让。本企业在减持格林精密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违反上述限售期限及减持提
前公告的承诺,本企业将自愿将所持格林精密股份限售期延长三个月。

  3、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格林精密、格林精密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在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间接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承诺:

  “1、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格林精密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间接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也不由格林精密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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