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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鸣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8

晓鸣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为达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其中,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以鸡产品销售量、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鸡产品销售量是公司的核心战略指标,引入旨在支撑销量目标的实现;净利润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不断增加的净利润,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科学、合理,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上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繁宏              何生虎            史宁花

                                                    2021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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