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在吴忠市红寺堡区投资建设红寺堡智慧农业产业示范园(一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满足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需要,能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满足公司未来发展需求,本次对外投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在吴忠市红寺堡区投资建设红寺堡智慧农业产业示范园(一期)的议案》。
(本页以上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繁宏 何生虎 史宁花
2021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