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4 证券简称:本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2-012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川智能”)
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序号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为维护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 年修订 )》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 二 条 第 公司系以发起方式,由南京本川 公司系以发起方式,由南京本川电子
二款 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南京
司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77904499284。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年 1月 13日经深圳证 公司于 2021年 1月 13日经深圳证券
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于 2021 年 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于 2021 年 6 月
6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32.4600 万 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于 2021 年 8 月 5 日在深圳证 股 1,932.4600 万股,于 2021 年 8 月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
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讼。
第 十 二 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新增)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 十 九 条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持有的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持有的公司
( 原 第 十 公 司 股 份 数 额 、 比 例 情 况 如 股份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
八条) 下:…… 下:……
第 二 十 一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条 ( 原 第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二十条)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任何资助。
第 二 十 四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条 ( 原 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 十 三 程的规定, ……
条)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第 二 十 五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条 ( 原 第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二 十 四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条) 方式; 式进行。
(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三)项、第(五)项、第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 二 十 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条 ( 原 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二 十 五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转让或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 二 十 九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条 ( 原 第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二 十 八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 三 十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 原 第 二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十九条) 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民法院提起诉讼。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担连带责任。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