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4 证券简称:本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1-002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61 号)同意注册,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川智能”或“甲方”)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32.46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2.1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2,070.6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981.06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6,089.55 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 441C000542 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及上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专户余额
序号 开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项目名称
(万元)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1 本川智能 125905395810859 2,668.98 补充流动资金
南京分行营
业部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2 本川智能 125905395810828 20,089.98 超募资金
南京分行营
业部
年产 48 万平高
中信银行股
频高速、多层及
份有限公司
3 本川智能 8110501013301752306 30,647.05 高密度印制电路
南京溧水支
板生产线扩建项
行
目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研发中心建设项
4 本川智能 8110501012501752290 4,058.97
南京溧水支 目
行
合计 57,464.98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6,089.55 万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
的差额部分系公司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以及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已支付尚未置换的发行费,
目前存放于超募资金项目专户中。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分别与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合称“乙方”)及中信证券(以下简称
“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后,定期类存款产品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类存款产品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定期类存款产品不得质押、转让。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穆波伟、杨彦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监管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 441C000542 号)。
特此公告。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