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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12月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12-20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发行人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Wuxi Online Offline Communicati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无锡市高浪东路 999 号-8-C1-7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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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 发 行 概 况 】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6,000 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不超过 2,000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
公开发售股份。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归公司所有。
1、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拟公开发行新股数: 万股
4、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5、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6、每股发行价格: 
7、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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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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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提示,并提醒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
的全部内容。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汪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门庆娟;公司股东峻茂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股东之易简投资、牧银投资、联成恒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汪坤、门庆娟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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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汪坤、门庆娟及公司股
东峻茂投资承诺: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
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
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
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回购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股价稳定
措施,具体如下:
1、发行人回购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
东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
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回购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回购股
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
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公司可以继续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但
遵循下述原则:
(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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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
(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以公司公告的
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或公司股份回购无法实施的, 则公司控股股东将根据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增持股份方案。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
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
但遵循下述原则:
(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
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20%;
(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控股股东最近一次
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
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以
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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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增持股份方案。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
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采取增持股
份的措施,但遵循下述原则:
(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
(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也将要求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
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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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坤、门庆娟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
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 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原
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