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7 证券简称:贝泰妮 公告编号:2021-001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云南 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1]546号)同意注册,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360万股,每股面值1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7.3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10,188,000元,扣除 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83,896,774.95元。募集资金已 于2021年3月2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衡验字(2021)第00024号”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于近日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昆明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1年3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注 账号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专户
用途 余额(元)
招商银行昆 中央工厂
明分行营业 871903362010805 新基地建 438,409,200.00
部 设项目
兴业银行昆 营销渠道
云南 明分行营业 471080100101106920 及品牌建 691,217,400.00
贝泰 部 设项目
妮生 中信银行股
物科 份有限公司 8111901013900370708 信息系统 105,063,500.00
技集 昆明东陆桥 升级项目
团股 支行
份有 中信银行股
限公 份有限公司 8111901011500370699 补充运营 300,000,000.00
司 昆明东陆桥 资金
支行
招商银行昆
明分行营业 871903362010103 超募资金 1,349,206,674.95
部
合计 2,883,896,774.95
注:因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东陆桥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有管辖权限的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 分行代为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上述银行以下统称 “乙方”)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中央工厂新基地建设项目、营销渠道及品牌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升级 项目、补充运营资金及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楼瑜、王东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衡验字(2021)第00024号”《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