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
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公司股
票:
(一)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股份: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 《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
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章节的其他有关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不满一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
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