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6 证券简称:英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4
债券代码:123153 债券简称:英力转债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舒城县人民政府拟签订《高效 N 型太阳能
电池及高效光伏组件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4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舒城县人民政府拟签订<高效 N 型太阳能电池及高效光伏组件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概述
为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飞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米新能源”)拟与舒城县人民政府签订《高效 N 型太阳能电池及高效光伏组件项目投资协议书》,使用飞米新能源存量土地,投资建设高效 N 型太阳能电池及高效光伏组件项目,新建厂房、购置生产设备,建设高效 N 型太阳能电池生产线,太阳能电池封装生产线。本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 10.4 亿元。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签署相关协议。
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舒城县人民政府
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关联关系情况: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合同合作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履约能力分析:合同合作方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充分履约能力。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舒城县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安徽飞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一)项目概况
使用乙方存量土地,投资建设高效 N 型太阳能电池及高效光伏组件项目,新建厂房、购置生产设备,建设高效 N 型太阳能电池生产线,太阳能电池封装生产线 。
(二)投资规模
本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 10.4 亿元。其中高效太阳能电池生产线投资 2.4 亿
元,封装产线投资 0.8 亿元等。
(三)合作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实行全程服务,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立项(含项目可研、环评、能评、安评等)、建设规划、注册登记、开工手续等事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保证乙方项目用地的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至项目用地红线外侧。
(3)甲方负责做好周边群众的矛盾排查和社会稳定工作,以确保乙方有一个良好的施工和生产经营环境。
(4)甲方为乙方投资项目争取国家及地方有关产业政策,协助乙方申报省、市各项政策性补贴。
(5)甲方依托职业培训相关政策,协调和帮助乙方开展职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人力招录工作。
(6)甲方给予乙方固定资产投资补贴:2025 年底前,实际达成的固定资产
投资如在 10 亿元以下,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5%进行补贴;如在 10-20 亿元,
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10%进行补贴,如在 20 亿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20%进行补贴。(项目所在地块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在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中予以扣除),在次年 6 月 30 日之前完成兑现。
(7)甲方给予乙方财政贡献奖励:自本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乙方对舒城县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 100%,后两年按乙方对舒城县地方财政贡献额
度的 50%奖励给乙方。
(8)本协议未涉及的政策条款,按照《舒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舒政办〔2022〕5 号)执行。
(9)甲方有权对各项补贴、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补贴资金用于乙方在甲方所在地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的经营发展,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分红和收入提现。
(10)甲方为乙方落实本地人才引进奖励政策。给予在企业任职的不超过五名高管及五名高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等额奖补,奖补不超过 5 年。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规划建设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甲方规划要求。乙方确保本项目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并经环保和安全部门评价认可,不得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侵害。
(2)乙方在进行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乙方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在动工建设前应依法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确保单位产值能耗在能评要求的范围内。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业总产值、能源消费统计工作,确保产值核算与能源核算相统一。每年向县节能工作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4)乙方应积极推动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期 8 个月),并于 2023 年底实现
投产,2024 年底实现满产。
(5)本项目如实现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以上,应于 2025 年底完成相应投
资。
(6)乙方应确保新购置设备及相关固定资产完全用于舒城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移出域外。
(四) 其他
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四份。
四、本次合作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从公司发展来看,将对公司营业规模和经营业绩的提升带来积极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目前该项目尚处于筹备阶段,不会对公司 2023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对外投资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投资在后续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到国家政策、市场竞争、经营管理、不可抗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公司将督促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履行的必要程序
1、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全资子公司与舒城县人民政府拟签订<高效 N 型太阳能电池及高效光伏组件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为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飞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米新能源”)与舒城县人民政府拟签订《高效 N型太阳能电池及高效光伏组件项目投资协议书》,使用飞米新能源存量土地,投资建设高效 N 型太阳能电池及高效光伏组件项目,新建厂房、购置生产设备,建设高效 N 型太阳能电池生产线,太阳能电池封装生产线。本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10.4 亿元。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签署相关协议。
公司董事会同意全资子公司飞米新能源与舒城县人民政府拟签订<高效 N 型太阳能电池及高效光伏组件项目投资协议书>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全资子公司与舒城县人民政府拟签订<高效 N 型太阳能电池及高效光伏组件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正常经营以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的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
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满足公司未来发展需求。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与舒城县人民政府拟签订<高效 N型太阳能电池及高效光伏组件项目投资协议书>的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高效 N 型太阳能电池及高效光伏组件项目投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