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英力电子科技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1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新增一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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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3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者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收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4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二) 四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5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形收购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出席会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出席会议决 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属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6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有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有的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限制。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7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质的证券。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院提起诉讼。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承担连带责任。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六)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