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3 年 12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五章 董事会 ...... 26
第一节 董事 ...... 26
第二节 董事会 ...... 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5
第七章 监事会 ...... 37
第一节 监事 ...... 37
第二节 监事会 ...... 3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5
第一节 通知 ...... 45
第二节 公告 ...... 4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7
第十一章 党组织的设立、职权和议事规则...... 49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50
第十三章 附则 ...... 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泉州华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有限公司原有资产、负债和业务由股份公司承继。公司在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500775373224G。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9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88 号)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2,520 万股,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ahen Household Product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工业区,邮政编码:3620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8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公司事务的高级职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引进国内外先进而适用的生产线、设备、工艺,生产和销售化妆品、塑料制品等,使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化妆品、塑胶制品、工程塑料及塑料五金(不含电镀)、包装用品、服装;橡胶或塑料用模具及其他用途的模具制造,橡胶或塑料用模具和塑胶专业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但涉及前置许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有限公司以截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为公司的总股本 75,260,328 股,净资产超出股本
总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份公司总股本由各发起人按照其持有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足额认购。
公司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数与持股比例如下:
序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号
1 曾本生 55,938,212 74.33
2 上海辉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15,619 6.00
3 福建汇鑫至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975,435 3.95
4 福建汇水至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06,101 3.06
5 泉州市华扬宗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27,555 2.83
6 泉州市中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81,509 2.50
7 福建汇火至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5,209 2.00
8 泉州嘉禾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27,434 1.63
9 泉州宝荣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796,021 1.06
10 福建省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752,601 1.00
11 厦门市群盛天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52,601 1.00
12 泉州恒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82,031 0.64
合计 75,260,328 100.00
各发起人认缴的公司股本已经到位。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08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