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3 证券简称:震裕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0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裕科技”或“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召开 2022 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四川宜宾投资建设震裕新能源电池结构件二期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5 亿元,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关于拟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
公司与宜宾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签署了《震裕新能源电池结构件二期项目投资协议》,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为
拿地后三年,投资总金额为 5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子公司宜宾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体信息如下:
(一) 基本情况
1、出让人: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受让人:宜宾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3、出让面积:72,240 平方米;
4、宗地坐落:三江新区 SJ-D-2-1(c)地块
5、地块用途:二类工业用地;
6、出让年限:30 年(自出让方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7、出让价款:12,136,320 元;
8、付款方式: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节假日不顺延),全额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9、违约责任
(1)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60 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2)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应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应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
(3)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二)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发展的长期需要,伴随公司锂电池结构件业务规模逐步扩大,公司此次购买土地使用权作为公司的战略发展用地,可以有效解决公司精密结构件业务的持续发展对生产经营用地的需求,为相关业务未来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此外,本次购买地块有利于公司抢抓市场发展机遇,提升综合竞争力,满足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不断扩大的市场需求,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可持续发展。
本次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特此公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