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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裕科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07

震裕科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53        证券简称:震裕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5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情况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刘赛萍女士、副总经理邹春华先生、副总经理周茂伟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原因,刘赛萍女士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邹春华先生和周茂伟先生申请辞去副总经理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
生效。原定任期均为 2021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0 日。辞职后,上述三
人仍将继续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赛萍女士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间接通过宁波聚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股份 51,629 股;邹春华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间接通过宁波聚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股份516,305 股;周茂伟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间接通过宁波聚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股份 206,524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赛萍女士、邹春华先生、周茂伟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辞职后,刘赛萍女士、邹春华先生、周茂伟先生将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其他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会对刘赛萍女士、邹春华先生、周茂伟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的工作及对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为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5 月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解旭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柴华良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7 日
附件: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解旭先生,1979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
历。曾任敏实集团子公司设备经理、技术经理、高级经理、子公司总经理,海外公司总经理,开发中心总经理,事业部副总经理,宁波四维尔集团副总裁,天能控股集团锂电事业部副总裁。2021 年 12 月至今,在公司担任运营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解旭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解旭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柴华良先生,1982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
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江苏省会计领军人才。曾任徐州博汇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淮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财务管理部部长,蜂巢动力(江苏)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22 年 2 月至今在公司担任财务顾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柴华良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柴华良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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