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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固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21-02-26

德固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PDF查看PDF原文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Doright Co., Ltd.

              (青岛胶州市滨州路 66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5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的 25%。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8.41 元/股

发行后总股本        10,000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1 年 2 月 22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和板块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2 月 26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青岛德沣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魏振文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己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3、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严格遵守青岛德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关于出资转让的相关规定、公司关于持股平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期限内,本人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视同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上述承诺办理。

  5、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公司股东青岛德沣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己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本市场情况、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但减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3、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4、本人严格遵守青岛德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关于出资转让的相关规定、公司关于持股平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期限内,本人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按照上述承诺办理。

  5、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本市场情况、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但减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3、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公司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4、本人严格遵守青岛德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关于出资转让的相关规定、公司关于持股平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期限内,本人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按照上述承诺办理。

  5、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本市场情况、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但减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青岛常春藤、上海青望、青岛清控、昆山常春藤、青岛静远、青岛高创及魏锋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

  2、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本市场情况、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但减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青岛德沣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魏振文承诺: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2、本人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3、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如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青岛德沣承诺:

  1、本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2、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

  3、本企业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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