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本制度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制度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按照相
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资料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按照相关规定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网站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交所有权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有权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本指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 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
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