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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6月1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6-21

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L&A DESIGN HOLDING LIMITED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兴华路 6 号华建工业大厦 (又名: 南海意库)
5 号楼 302B、 303、 404(仅限办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〇一九年六月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
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 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
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创业板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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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
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
依法发行后因公司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股东公开发售
股数: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500 万股,包括新股发行
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其中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
超过 750 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
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本次新股发行数量与符
合条件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占发行后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与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 由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在遵循前述原则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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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并对下述重大事
项予以特别关注。
一、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决策程序及内容
2019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
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公司发行方案如下:
公司拟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份总数不超过 1,500 万股,包括新股发行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750 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
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本
次新股发行数量与符合条件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不低于 25%,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
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在遵循前述原则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所持股份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李宝章及其控
制的企业奥雅合嘉、奥雅和力承诺
1、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前述股份;
2、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上市后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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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
以下简称“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本企业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管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公司持股 5%以下的股东乐朴均衡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前述股份。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公司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所持有前述股份。
2、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
利、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发行价”),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
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在离
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
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且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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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持股的监事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所持有上述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在离职后 6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李宝章及其控制的奥雅合嘉、奥
雅和力承诺如下:
(一)减持条件:对于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
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在解除锁定股份数量范围内
减持。
(二)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限制。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三)减持价格: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本企业减
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具体确
定。
(四)信息披露: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按照《公司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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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五)如前述法律及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或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实
施减持发行人股份及信息披露事宜应按届时有效的规定履行。
四、稳定股价预案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维持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 公司制定了 《关
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
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
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将依次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
增持及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回购或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 将按顺序采取如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
行回购义务:
( 1)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2)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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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净利润的 20%。
( 3)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
( 4)公司按上述条件实施回购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回购情形的,在该
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回购义务。
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 1)公司应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审议公司是否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及具体的回购方案。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