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L&ADESIGNHOLDINGLIMITED
(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5号楼302B、303
号(仅限办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
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
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
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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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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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股东公开发售股数
公司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0,666,667股,占发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不涉
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2,666,667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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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
公司的下述重要事项。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李宝章承诺:自奥雅设计本次发行并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奥雅设计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奥雅设计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奥雅设计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奥雅设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奥雅设计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
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持股及
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控股股东的义务。
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奥雅设计董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担任公
司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
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的义务;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奥雅和力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承
诺:自奥雅设计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方持有的奥雅设计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奥雅设计回
购本方持有的奥雅设计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方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奥雅合嘉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承
诺:自奥雅设计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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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管理本方持有的奥雅设计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奥雅设计回
购本方持有的奥雅设计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方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4、公司股东周州承诺:自奥雅设计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雅设计本次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奥雅设计回购本人持有的奥雅设计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5、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王拥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沈丽
华、高级管理人员彭娟承诺:奥雅设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奥雅设计的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
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
在公司任职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6、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刘云华、监事唐炜承诺: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或配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
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
7、监事王倬之妻胡爽承诺:本人配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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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配偶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配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配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本人配偶在公司任职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申
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李宝章承诺:若本人持有奥雅设计股票的锁
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奥雅设计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
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的奥雅设计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持有奥雅设计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
不低于奥雅设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奥雅设计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
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奥雅和力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承
诺:若本方持有奥雅设计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方拟减持奥雅设计股票的,将
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方持有的
奥雅设计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奥雅设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奥雅设计股票上市
至本方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奥雅合嘉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承
诺:若本方持有奥雅设计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方拟减持奥雅设计股票的,将
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方持有的
奥雅设计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奥雅设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奥雅设计股票上市
至本方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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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
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
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
后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
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
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1)本节所述控股股东,是指公司股份挂牌交易之日,按照持股数量计算,
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登记的公司控股股东;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