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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生态:公司章程(2022年12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12-19

冠中生态:公司章程(2022年12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32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3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七章 监事会 ...... 35
第一节 监事 ...... 35
第二节 监事会 ......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38
第二节内部审计 ......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2
第一节 通知 ...... 42
第二节 公告 ...... 4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6
第十二章 附则 ...... 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青岛高次团粒生态技术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青岛市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702007240231799。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340,000 股,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在深圳证劵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QINGDAO GREENSUM EC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游云路 6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00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科技创新为先导,诚信经营,追求卓越,
为客户、股东和员工创造最大价值,秉承“为地球播种未来”的神圣使命,致力于成为恢复绿色生态环境的解决专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态恢复及生态保
护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节能管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环保咨询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固体废物治理;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森林固碳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人工造林;树木种植经营;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土壤与肥料的复混加工;土地调查评估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制造;物业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家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施工专业作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监理;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测绘服务;检验检测服务;草种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
  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
  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
  情形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 4 名,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
  方式和出资时间详见下表所列示: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额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1    青岛冠中投资集团有      3941.05        74.5  净资产  2012 年 5 月 31 日
            限公司

 2          许剑平              819.95        15.5  净资产  2012 年 5 月 31 日

 3    青岛和容投资有限公        370.3          7  净资产  2012 年 5 月 31 日
              司

 4    青岛博正投资有限公        158.7          3  净资产  2012 年 5 月 31 日
              司

          合计                  5,29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001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4,001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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