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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卡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2-03

曼卡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反映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付出的劳动,在公司决策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及体现的价值,激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决策、管理与监督,公司实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津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内部董事:指在公司任职的的非独立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四)内部监事:指由公司员工担任的监事;

  (五)外部监事:指通过公司监事会及股东大会选聘的的与或不与公司签订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监事;

  (六)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该监事须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七)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与发放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领取报酬采取年薪制,所得税由公司代缴: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放职务薪酬。

    (二)未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享受津贴。

    (三)独立董事的津贴为 6 万元/年(税前)。

    (四)未在公司担任监事以外职务的非职工代表监事不享受津贴。

    (五)在公司任职的职工代表监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放职务薪酬。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与职工代表监事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其实际任职的岗位确定,按月发放,具体以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第七条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津贴自董事、监事经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批准任职当日起计算,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或自愿放弃领取津贴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三)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董事、监事薪酬,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八条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监事出席公司监事会、董事、监事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工作制度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九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奖金或奖励等。

  第十条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做出扣减、停止享受津贴、解除职务的议案,董事、监事的处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拟订,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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