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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卡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日期:2021-12-03

曼卡龙:《董事会议事规则》 PDF查看PDF原文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凡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

  第四条  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应当向董事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应当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董事会对以下事项具有审批权限,但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在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到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二)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
用前款规定。


  (三)公司的“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审议通过。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五)董事会有权审批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分次进行的同类关联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本项前述关联交易均不包括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事项。如果该关联交易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该交易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方可实施。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系指公司与关联方相互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业务的资金往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相互之间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相互之间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相互之间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使用对方资金等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上述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六)根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等有关事项。

    (七)除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另有规定外,交易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依据《总经理工作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合法提案人书面提交,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三名。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集、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时说明相关情况并征得各位董事的同意。

  第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二分之一以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除本议事规则规定情形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
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以传真、专人送出、邮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书面通知。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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